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协议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选择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程序,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的法律属性,对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和房产分割的看法,以及离婚协议效力探析等相关问题。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实践中,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该种约定不是普通的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赠与,而是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性质的内容,所以该赠与行为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二种认为,不能强制执行。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对于哪种离婚协议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即使到法院起诉是否也应按照之前所签的离婚协议履行。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在一概而论,而应有所区分。在此笔者将离婚协议分为三种类型,以此论述其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债务清偿责任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欺诈、胁迫行为,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现该条件“乙女与丙男结婚”已成熟,故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乙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和房产分割的看法夫妻共同财产增值或贬值,这种情况下如何分割增值或贬值部分。实际上不应当把这种提法当作课题加以讨论,但很多法院特别是有些省的高院竟以此为基础颁布了审判指导意见,那就应该探讨一下。首先我们应搞清楚何为增值,增值是个什么。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物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当一个主体具有某物的物权时这才会在此基础上发生交换,产生交换价值。
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法院应宣告有瑕疵的协议离婚无效 由于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而成的复合行为,故协议离婚的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
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协议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法官对本案调解后,原、被告双方不仅应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还应就婚生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如果原、被告未能就离婚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婚生女抚养及相关的探视等问题作出判决。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探视权的救济中止探视权只是探视权行使的障碍,并非剥夺,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视权人原享有的探视权可以恢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视权人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实施探视时,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意旨。如果子女不同意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探视时间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探视权人不得强行探视。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尚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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