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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协议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选择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程序,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的法律属性,对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和房产分割的看法,以及离婚协议效力探析等相关问题。

  •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及具体程序
    日期:2013-06-09 点击:158次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及具体程序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日期:2013-06-09 点击:201次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 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日期:2013-06-09 点击:171次

    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日期:2013-06-09 点击:188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并不只是妇女一方的义务,而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计划生育的义务推给妇女一方。在现实生活中,实行计划生育,往往容易理解成是妇女一方的义务,与男方无关,对此不自觉履行,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日期:2013-06-09 点击:374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妇女的这一权利,不仅取决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的是取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丈夫对妻子人身自由权利的干涉,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的体现。

  • 婚姻法中夫妻姓名权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3-06-09 点击:355次

    婚姻法中夫妻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当事人在变更姓名之前,以原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变更姓名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因此行使此权不得任意为之,必须依法变更。按照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日期:2012-07-31 点击:205次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日期:2012-07-31 点击:173次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协议离婚之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日期:2012-04-29 点击:399次

    协议离婚之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虚假离婚问题及虚假离婚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29 点击:347次

    虚假离婚问题及虚假离婚效力认定 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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