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协议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选择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程序,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的法律属性,对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和房产分割的看法,以及离婚协议效力探析等相关问题。
男方以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为由拒绝履行原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变更?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除双方重新约定外,无符合重新分割条件的重大理由,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其中的条款。
二十年夫妻离婚协议中的“治疗费”能否生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刘某与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的法律规定,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积劳成疾,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理应给予照顾。因而协议内容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
为了离婚签补偿协议 事成之后想反悔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基于某种需要,一经协商达成协议,就应依约履行,不能事成后“过河拆桥”,否则,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尤其是在离婚纠纷中,甚至会影响到孩子正向价值观的形成,得不偿失。
离婚协议将房屋赠给女儿,能否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当一方拒不履行时,对方有权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后7年发现孩子非亲生,能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吗甲男、乙女系协议离婚,甲男误以为丙是其亲生女儿,故在离婚协议中与乙女约定由甲男抚养丙并独自承担丙十八岁前的抚养费。现甲男发现丙与其无血缘关系,其对丙无抚养义务,甲男要求乙女返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甲男、乙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乙女共同抚养丙,共负抚养费,乙女应将甲男负担的一半抚养费返还甲男。2012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丙由甲男一人抚养,其开销由甲男一人负担,乙女应将此期间丙的抚养费全额返还甲男。至于乙女辩称离婚后双方轮流抚养丙,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离婚又复婚,“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如何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是夫妻为了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而自愿选择的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约束力的夫妻财产制度,只能在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选择,最终结果均是婚前或婚后财产要么归共同所有,要么归原权利人所有,故并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一旦协议离婚最终未果,夫妻一方当然可以反悔,不承认上述对己不利承诺的效力。除了财产分割协议之外,夫妻一方为促成协议离婚,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其他对己不利的承诺。这些承诺在离婚协议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非财产分割条款。既然这些非财产分割条款都是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所作的对己不利的承诺,那么其与司法解释中所言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本司法解释条文的精神同样应类推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因此,本案中原告关于非财产分割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是否有效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以夫妻任何一方或夫妻共同名义对外负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的债务承担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是,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女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男方追偿。
“假离婚”变真离婚 离婚协议能否撤销李某通过采取欺诈方式使张某与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关于“欺诈”等情形的举证亦是相当困难,当事人往往会陷入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境地。虽然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应被撤销,张某挽回了财产损失,但家庭破碎的事实却覆水难收。该案件也启示我们,婚姻非儿戏,离婚需谨慎!切勿为规避国家政策,或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等商定“假离婚”!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