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案件的“紧箍咒”想要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应当由当事人或法定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既可以由当事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其他有权主体代为申请。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但是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韩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韩某通过短信电话、网络平台或其它媒体骚扰申请人杨某及其相关亲属。
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本案从当事人申请,到法院立案受理、证据调取、审查签发,再到各部门送达响应、协助执行,总用时不到24小时,全流程在线运行,充分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的规定。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各国确保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妇女有权申请和获得保护令,并确保这些保护令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黄某辩解因申请人藏匿女儿,导致其无法与女儿见面,心里很生气,于是想买瓶辣椒水。可见,黄某购买辣椒水并非用于防身,而是意图报复叶某。叶某提交的辣椒水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足以证实黄某及其亲属因女儿抚养权及探望争议对叶某进行骚扰、威胁,使叶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叶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暴面前的一张保护伞,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家庭暴力事件常有曝出。可以说,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上暴力犯罪日益减少的当下,已经成为了主要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于2015年发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保护正在遭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之中的人。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运用人身保护令机制保护妇女免受精神折磨方式的家庭暴力本案是一起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保护女性免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常见的殴打行为,还包括辱骂、谩骂、威胁、恐吓等精神折磨。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受害对象,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破裂,严重者危及生命安全,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
遭前男友骚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某女和某男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9月分手后,某男频繁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某女,并向其亲朋好友散播谣言及隐私信息。虽公安机关对某男进行了行政处罚和教育,但某男仍每天进行短信和电话轰炸。某女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无奈之下,2023年2月9日,某女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分手后纠缠、骚扰、泄露妇女隐私的行为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遂在受理申请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岂是儿戏 违反禁令要担责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已经触碰了司法底线,必将受到严惩。通过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惩罚施暴者,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隐患和家暴行为,全方位为受害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分手恋人频繁骚扰 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 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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