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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专栏简介

人身保护令

  • 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效届满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日期:2023-12-17 点击:46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效届满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系受害者因家暴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对于因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当事人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结合首次申请的情形适当降低证据认定标准以作出判断,及时高效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因时效性问题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受害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对家暴事实和相关证据的采信应当适当降低标准,开辟绿色通道以确保能够充分及时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 对一方实施恶意减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裁判处理
    日期:2023-12-17 点击:33次

    对一方实施恶意减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裁判处理

  •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
    日期:2023-12-17 点击:34次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以司法惩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典型意义在于,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典型案例
    日期:2023-12-07 点击:28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典型案例由于申请人是孕妇,为确保其免受家庭暴力的危险,保护其本人及腹中胎儿的安全,在受理案件次日即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认其曾打骂申请人,法院随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对被申请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此后,被申请人深刻反省自身的错误,积极与申请人改善夫妻关系。后法院对两人进行回访,了解到双方已和好,没有再发生家庭暴力。

  •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23-12-05 点击:42次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救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日期:2023-12-05 点击:47次

    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救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自保能力,面对家暴时尤为需要社会的帮扶救助。本案中,有关部门在发现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依法对父母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对施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矫正施暴人的认识行为偏差,从根源上减少发生家暴的可能性。

  •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日期:2023-11-28 点击:68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日期:2023-11-28 点击:29次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23-11-28 点击:34次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郑某作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没有孝敬母亲,反而以殴打、威胁方式索要钱财,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人伦,法院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本案申请人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 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53次

    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本案是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结合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对于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本案中,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离婚后杨某仍继续对康某实施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制止了离婚后家庭暴力行为。后经回访,杨某亦未再对康某有暴力行为。本案的审理,对于唤醒遭受家暴侵害妇女的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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