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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识专栏简介

执行常识

  •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案外
    日期:2023-11-16 点击:23次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案外人根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

  • 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3-11-16 点击:20次

    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有错误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9次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民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经否认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没有必要在判决中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需知的4个法律问题
    日期:2023-11-10 点击:26次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需知的4个法律问题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 什么样的老赖才能判刑?
    日期:2023-11-08 点击:21次

    什么样的老赖才能判刑?老赖要达到判刑的标准,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素。首先是犯罪主体要素,即老赖行为由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实施。对于自然人来说,其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8周岁),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具备故意蓄意拖欠还款的主观故意。对于法人来说,其指导、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故意或过失。

  • 可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
    日期:2023-11-07 点击:14次

    可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这4种方法
    日期:2023-11-03 点击:24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这4种方法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 执行的道与术(一名执行法官的办案总结)
    日期:2023-11-01 点击:15次

    执行的道与术(一名执行法官的办案总结)创新执行的理念执行工作是一项非常有创新性的工作,执行实践日新月异,社会财产形态日趋丰富多样,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执行法官不进行创新,就难以适应时代的变化。执行法官树立创新执行的理念,就是要及时适应执行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只要不违反法定的程序,抱着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从执行团队的创建和管理,执行的流程,再到个案办理的技巧,都可以大胆创新,以提高执行效能,缓解办案压力。

  • 一文读懂:强制执行流程
    日期:2023-10-30 点击:8次

    一文读懂:强制执行流程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执行,本人/本单位或代理律师可以先行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执行材料(生效判决等)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
    日期:2023-10-30 点击:13次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规定》及山东高院、江西高院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易产生混淆的几个问题予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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