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除可以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10问10答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高院陆续整理发布了一系列疑难问题解答,对指引实务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期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主要汇总了山东高院、江西高院等相关解答,供实务参考。
两高:执行中不得任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且应当保留配偶的一半份额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如何应对
被执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被保全查封后,公司股东私下与他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定价款购买该公司,在未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已将公司所有不动产及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没有变更)。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是否可以未实际出资追加变更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法院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不动产发生合同转让,该不动产因无法办理物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且因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对外转让,可以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未变更),其股东虽然转让该公司全部股权且股东名册发生变更,但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法律地位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套娃”公司出资人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条指引:《变更、追加规定》第1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7条: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18条: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财产登记在案外人的名下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否直接执行,能否申请追加该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登记财产范围内履行义务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是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不能直接执行该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财产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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