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吗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死亡时间推定有三种情形:一是为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既指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指没有遗嘱继承人。二是从意外事件发生后,自然人年龄越大,存活率越低这一基本生活经验出发,规定几个各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如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三是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失独老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继承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继承人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失独老人继承子女有实际价值的遗产时,子女若同时留有债务,该债务又大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时,老人可以放弃继承,以免使自己背负债务。
继承和继承权——世代传承的,不止有家风《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从“自然人”到“自然人”,贯彻了《民法典》中以“自然人”取代“自然人”的一个用词的重大变化。“自然人”一词与国籍有关,《民法典》颁布前,《继承法》第36条的外国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外继承等法律文件条款,将除本国自然人外的外国人继承罗列其中。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本国的自然人以及在本国的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都应当涵盖在内。
做这5件事,将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将丧失继承权。
虽然继承权系法定权利,但并不必然能够据此分得遗产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主要体现了继承权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遗产原则上享有平等继承权。但民法典中亦规定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并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继承纠纷案中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向遗产管理人作出。考虑到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所以民法典未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生未养死未葬”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生不养死不葬”通常用来形容不孝顺的子女,这种现象历来为人们所唾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地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当然地享有全面的继承财产权益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的案件,一边是悉心照料植物人弟弟14年的四姐妹,一边是对父亲不尽赡养义务的女儿,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四姐妹的诉请,裁定撤销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面继承房产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应规定期间由于遗产处理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并没有时间限制,所以,有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段内遗产归全体继承人所有或共有。然而这种状态极不稳定,不利于稳定财产关系并保护交易的安全,而且随时可能因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变更,甚至使遗产沦为无主财产。
如何解决继承权受侵害的问题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基于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由法律赋予的特别独立的请求权,是一种总括的请求权。权利人无须证明对遗产中的各部分有何权利,只须证明被继承人于死亡时有其财产权利。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权利,无论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财产权,向遗产的非法占有人请求回复。这是不同于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重要特点。
同居者对对方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同居者之间并非配偶关系,同居者不属于对方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享有对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适当的分给一些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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