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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当前保险纠纷案件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上)
    日期:2018-02-26 点击:142次

    当前保险纠纷案件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就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更不可随意否定合同的效力。尽管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约的各个阶段保险合同双方的地位强弱有所区别,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根据双方的强弱地位设置了公平的权利与义务,强调了“强者”在合同设立时的义务,以及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倾斜。

  • 当前保险纠纷案件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下)
    日期:2018-02-26 点击:178次

    当前保险纠纷案件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实践中,车辆因发生故障而停靠路边修理时有发生,对于维修过程中因车辆自身原因引发的损害,能否视为交通事故,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事故发生地点符合法律有关道路范围的规定,车辆停车维修也是交通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 手机信息能否证明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18-02-09 点击:104次

    手机信息能否证明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的规定,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然而我国推行手机号码实名制政策的时间不长,手机短信主体确认难,且存在中间运营商,当事人提供的是在终端上显示的信息,无法保证信息未进行任何可能的修改。

  • 关蕊诉新北区市监局等工商执法监督案
    日期:2018-02-09 点击:141次

    关蕊诉新北区市监局等工商执法监督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因此,执法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行为。新北区市监局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调取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以及往来信函等的基础上,作出“关于请求撤销库达公司股东变更的答复”,该行为对关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应扣除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
    日期:2018-02-07 点击:430次

    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应扣除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未迁户口的“嫁出女”是否具有原村村民资格
    日期:2018-02-05 点击:170次

    未迁户口的“嫁出女”是否具有原村村民资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主要是基于“人合”形式而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购房户擅自装饰入住能否视为房屋已交付
    日期:2018-02-05 点击:212次

    购房户擅自装饰入住能否视为房屋已交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
    日期:2018-02-05 点击:152次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遗嘱公证虽不当,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不赔偿
    日期:2018-01-16 点击:245次

    遗嘱公证虽不当,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不赔偿公证处所作遗嘱公证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故可认定公证处在为张某进行遗嘱公证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但要认定公证处应对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证明公证处过错与李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应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8-01-16 点击:735次

    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应该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最大限度查找、追收债务人财产:第一、通过向银行、工商、税务、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等必要途径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已向相关部门查询债务人近期财产状况的,管理人可以直接援用相关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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