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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专栏简介

实务探析

  • 《抵押合同》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范围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担保范围
    日期:2023-01-19 点击:142次

    《抵押合同》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范围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担保范围《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故抵押权人按照该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虽然案涉他项权证在抵押范围方面未记载除债务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但从该证相关栏目内容来看,仅在债权数额一栏填写数字,并无其他费用项目可供登记。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符合实际。

  • 工作失误重复转账 法院:不当得利需返还
    日期:2023-01-18 点击:184次

    工作失误重复转账 法院:不当得利需返还法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就车辆投保的价格及返利等达成合意,但在履行时,因第三人工作失误,导致委托包括原告在内的两名同事向被告转账返利1760元,被告重复收取原告返利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不当利益。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一审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但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二审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应予支持
    日期:2023-01-18 点击:142次

    一审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但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二审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应予支持被告在主张保证期间经过的同时,不影响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此,二审判决在被告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告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采纳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有违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做好事遭受损失怎么办?法院:受益人补偿!
    日期:2023-01-17 点击:80次

    这里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好心人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好心人的合法权益。

  • 和朋友踢球不慎受伤能否要求其赔偿
    日期:2023-01-17 点击:147次

    和朋友踢球不慎受伤能否要求其赔偿张某作为守门员,其铲球动作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情形,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骨灰不属于一般物品,如何妥善安葬骨灰
    日期:2023-01-16 点击:179次

    骨灰不属于一般物品,如何妥善安葬骨灰骨灰是由人的遗体转化而来,客观上虽属物品但其夹杂着遗属对其附着的情感,甚至骨灰中还有部分人格权益,故不属于一般物品。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骨灰保管和安葬的权利顺序,按照现有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时,如有法律规定应依照法律;无法律规定时可以依照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庭上作虚假陈述并阻碍笔迹鉴定
    日期:2023-01-15 点击:71次

    庭上作虚假陈述并阻碍笔迹鉴定因钱某近几年来与多人发生合同纠纷,郫都区法院法官通过成都当地关联案件查询,发现钱某在多个法院涉诉,并在另一法院发现其于2018年12月在一案件笔录上的签名与其在该案欠条上的签名基本一致。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份庭审笔录,并以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一。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欠条是钱某书写。

  • 个人网络行为轨迹信息的民法典定位与分类保护
    日期:2023-01-15 点击:94次

    个人网络行为轨迹信息的民法典定位与分类保护从信息类型看,此类行为轨迹信息属于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例如通过软件持续性追踪或特定业务开展而获取的有关性取向、性生活、疾病史、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此类信息要强化其防御性保护,非特定情形不得处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隐私”进行了界定,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指鹿为马,谁收款就告谁?判驳!
    日期:2023-01-14 点击:78次

    本案中,理发店提供的何某微信转账记录、罗某的证人证言以及童某与罗某的通话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理发店抗辩之事实。尤其,在童某与罗某的通话中,童某认可借款人为罗某,提及的转账金额、本金金额与罗某所述经过完全吻合。根据现有证据,案涉2.5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应系建立于童某与罗某之间,法院依法认定童某与理发店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法院对童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决返回不当得利
    日期:2023-01-14 点击:10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柜台张贴有“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来约束储户,在办结存取业务后,即使出错也不应翻悔。但其实该告示属于单方性质的条款,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该告示并不能减免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本案情形,如果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即使搬出“离柜概不负责”,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应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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