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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专栏简介

案例解析

  • 继父母离婚,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还能继承继父母遗产吗
    日期:2020-07-31 点击:219次

    继父母离婚,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还能继承继父母遗产吗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可用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日期:2020-05-24 点击:379次

    当事人可用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针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实际系担心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会影响其他将来针对其相关诉讼的结果。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该认定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在此后针对杨文光的有关诉讼中,解文芳可以举证推翻本案二审判决的有关事实认定。

  • 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刑事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
    日期:2020-03-28 点击:260次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 将房屋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
    日期:2020-02-24 点击:139次

    将房屋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对于作为债务人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到自己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人民法院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对债权人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等情况下,认定该房屋应为父母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具有相应依据。

  • 关于解决侵权案件单方鉴定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9-12-23 点击:317次

    关于解决侵权案件单方鉴定的几点思考,要增进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协及鉴定机构的管理。支持律协加强对各律所和律师的自律,对律所和律师因单方鉴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严肃处理;支持鉴定机构不受理单方鉴定,如当事人劝阻不听,应将劝阻行为记载于鉴定意见书上。

  • 离婚时把大额财产处理给女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日期:2019-12-20 点击:252次

    离婚时把大额财产处理给女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产一方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的权利可对抗普通债权请求权从而得以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19-12-19 点击:195次

    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产一方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的权利可对抗普通债权请求权从而得以排除强制执行根据《离婚协议书》,夫妻一方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夫妻一方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从权利内容看,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相对于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言针对性更加强烈,所以,应认定夫妻一方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一厢情愿”的赠与他人房子有效吗
    日期:2019-12-16 点击:229次

    “一厢情愿”的赠与他人房子有效吗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其效力也应首先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者得不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处分行为无效,对赠与合同也是如此。

  •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日期:2019-12-03 点击:155次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
    日期:2019-12-03 点击:916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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