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兄弟姐妹有无相互扶养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其兄、姐均应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但是,监护责任在法律上不等同于扶养义务,只有当监护人与扶养义务人合二为一时,监护责任与扶养义务才能够混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与扶养义务人分立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
婚姻案件中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婚时未达法定年龄,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欺骗的手段骗领结婚证,将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前,一方如果以结婚时违背婚姻法第六条规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支持
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被判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本案结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登记,因此,只能确定为婚姻登记瑕疵,因而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明年元旦起晚婚假将被取消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四川为23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全面两孩”拟于元旦落地 延长生育假独生不奖励“人口计生法修正案实施之日,就是‘全面两孩’落地之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
我国将提倡生二孩、延长生育假删除独生子女奖励草案还从几方面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生不生二孩 这4个问题你要弄明白“人口计生法修正案实施之日,就是‘全面两孩’落地之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元旦后生二孩即算合法 延长生育假各地自行确定修正案草案同时对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包括,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条款,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016年1月1日施行两孩政策 生育假可延长修正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说法,变成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一旦表决通过,修正案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独生子女政策的时代结束了,中国的计划生育制度迎来“全面二孩”时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才三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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