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认领的方式。第一,公证认领,如法国认领非婚生子女及德国认可父亲身份需进行公证;第二,登记认领,如前苏联苏维埃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共同到户籍机关登记认领;第三,事实认领,即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并且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而多数国家却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仍然规定其为婚生子女。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权的停止和消灭当法定事由发生时自动停止行使亲权。各国规定的主要有:第一,收养。第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第四,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百巳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第五,被宣告失踪。
亲权的行使与限制父母应以共同名义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的同意。通常情形,父母一方得授权他方,在特定的事务上单独代理子女,因为共同代理制度容许相互间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得以明确的行为或默示为之,事前未予授权者,得以事后承认补救之。
亲权的内容管教和保护权是亲权的内容,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当然发生,并不构成亲权的内容。因此,当亲权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时,非亲权人之父母一方仍然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在夫妻离婚或长期分居,或父母一方因故被宣告停止亲权时,更为显然。
亲权的主体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时,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一方因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或有受停止亲权宣告等法律上的障碍,或因行踪不明、长期不在等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
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中存在于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之所及。
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我国亲子法的发展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亲子关系以家族为本位,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父权、夫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
亲子关系关于父母子女的分类,各国一般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二为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养子女。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