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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年
    日期:2013-07-01 点击:454次

    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年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无过错方则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为1年
    日期:2013-07-01 点击:423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为1年 依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 股权继承的障碍源自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日期:2013-06-28 点击:193次

    股权继承的障碍源自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因为遗产的继承除受到法律限制以外,不受任何民事主体意志的制约,如果继承受约于特定民事主体,须经民事主体同意,则非继承。继承无须经任何人同意的特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相冲突。易言之,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可继承性的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于股权的可让与性,只要其他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受。据此,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其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受,但是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 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10 点击:246次

    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不动产。它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各国法律对住所地、不动产和动产概念的规定不尽相同,适用法律时应注意。此外,对涉外继承问题,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则按照其有关条约、协定处理,即条约、协定对继承问题另有规定的,则该规定优先于两国的继承法加以适用。

  • 关于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559次

    关于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此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继承法规在适用上优于本法。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我国任何地区,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如果民族自治地区没有地方法规的,仍按本法执行。

  •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日期:2013-06-10 点击:950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的清偿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有法律继承又有遗赠继承和遗赠时,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时,受遗赠人则无清偿义务;在无法定继承而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则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均负有清偿遗嘱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所负担的义务按所得遗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在只有遗赠时,则受遗赠人或受遗赠单位负有清偿遗赠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全部税款和债务的义务。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日期:2013-06-10 点击:511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本条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所欠债务同家庭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同继承开始时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之债相区别。在清偿被继承人的消极遗产时,税款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日期:2013-06-10 点击:275次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原则和方法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这就是说,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如果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况,应当酌情分给其适当份额的遗产。

  •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问题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575次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问题的规定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其继承的遗产
    日期:2013-06-10 点击:395次

    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其继承的遗产带产再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其请求强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如果生存配偶没有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则应将所继承的一部或全部财产留下作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死亡一方生前负有债务,生存配偶则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再处理其带产再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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