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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决定送养孩子吗
    日期:2013-07-20 点击:466次

    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决定送养孩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离婚解除的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况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允许单方送养子女,就等于同时取消了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权。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日期:2013-07-20 点击:520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请求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 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日期:2013-07-20 点击:349次

    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子女的安排都是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需要切实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时,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离婚时可优先取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7-20 点击:214次

    离婚时可优先取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哺乳期内的子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父亲抚养
    日期:2013-07-20 点击:162次

    哺乳期内的子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父亲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四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日期:2013-07-20 点击:376次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婴儿需要母亲哺乳和照顾,归母亲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母亲因职业原因无法抚养,或母亲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要从父母双方的家庭环境、道德品质、对子女的感情等方面加以考虑。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日期:2013-07-20 点击:289次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女方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我国传统的习俗也有歧视妇女的一些不良方面。因此,有必要对女方的利益加以周全保护。而子女几乎是婚姻破裂的受害者,必须从经济上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对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分割财产时加以照顾。

  • 父母为子女一方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日期:2013-07-20 点击:202次

    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为子女结婚所出资购置的房屋是小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婚前父母出资。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原则上该出资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 家庭共有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3-07-20 点击:238次

    家庭共有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特征是:其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其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其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享有所有权。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日期:2013-07-20 点击:141次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包括姘居、“包二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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