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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后儿子患病,抚养费能增加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307次

    离婚后儿子患病,抚养费能增加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分居期间能请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295次

    分居期间能请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吗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 离婚子女抚养之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生活
    日期:2015-02-28 点击:444次

    离婚子女抚养之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生活李男虽打过工,独立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毕竟只有16岁,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解决他的抚育费问题,同时尊重本人意见,不解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问题。

  • 收养送养纠纷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点击:312次

    收养送养纠纷法律常识问答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

  • 北京离婚纠纷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点击:146次

    北京离婚纠纷法律常识问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北京遗产继承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点击:222次

    北京遗产继承法律常识问答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 北京抚养赡养法律常识问答
    日期:2015-02-21 点击:154次

    北京抚养赡养法律常识问答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5-02-20 点击:239次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得法定情形之一。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婚时在物质上的一种帮助,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对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的建立具有十分独特的意义,只是它只能再婚姻破裂时提出,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
    日期:2015-02-18 点击:181次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期:2015-02-17 点击:143次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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