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民法典中何为“假离婚”、“假离婚”后受害一方该怎么办在欺诈离婚中,如果认为财产分割不适当,认为自己作为受害方应该索要赔偿的情形,受害方在有证据证明办理离婚登记时受到胁迫和威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但申请期不能超过1年,否则丧失请求权。虽然婚姻关系即离婚的事实不能改变,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可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和处理。
民法典中“净身出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约定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5、108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情形中,“净身出户”约定应属有效。
民法典中以小孩名义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赠与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之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借条能否作为返还彩礼的依据案例解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之内,其生效条件、实现条件、效力强弱、负担有无及轻重、受到怎样的对抗等均可能大有不同。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作辨析就一并审理,法律的适用也将发生错位,容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甚至出现错判、误判的结果。
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予子女财产是否可以撤销《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中对利益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未予明确,但根据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本质特征即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父母给予子女财产,子女作为利益第三人,有权直接基于离婚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履行给付义务。
孩子非亲生丈夫能否要求返还抚养费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何某在不明真相且非意愿的情况下误将小孩当成自己亲生小孩抚养,表面上受益的是小孩,但真正收益的是何某与之发生关系的第三者,此两人依法对小孩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抚养费已作判决 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案例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案例解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虽为法定义务,仅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但不能因此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或不适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之间的约定而免除,但父母可以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履行抚养义务,且现行法律中并无禁止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故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民法精神。
离异父母能否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从该规定来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考虑由祖父、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顺位人选。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