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还是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于父母在世时不尽孝,法院判决:不分给其遗产根据《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赠与,一方撤销是否有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存款的赠与人是田某和黄某,故笔者认为须田某与黄某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该赠与协议方可撤销。《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该存款是黄某与田某的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赠与时应当共同决定,撤销赠与时也应共同决定,仅一方的意思表示无效。
父亲离世,继母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权,被法院驳回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父亲离世,继母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权,被法院驳回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关于暴力逼迫女儿学习,母亲被撤销监护权案例《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关于暴力逼迫女儿学习,母亲被撤销监护权案例《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新规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实践中,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曾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再次起诉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子女耕种着老人的地,收益归老年人所有每个人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那是一种自由,超过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将会变成枷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为年迈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应做好监护人的责任。对于老人的土地的管理和收益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因此,父母对自己所有的田地、林木、牲畜等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收益权属父母所有,子女无权剥夺。
为了结婚,儿子赶走年迈的父母,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有关老入住房方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所以说,为了结婚,子女把父母赶走的行为不但是道德缺失的表现,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恶劣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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