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民法典》下一方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民法典》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妻子小周与丈夫小王由于婚姻期间没有共同房产而面临离婚后无处可住的困境,此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是否有效?法官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可以暂住在涉诉房屋内,且设定了期限,因此,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民法典》在第366条至371条设置“居住权”一章,主要对权利属性与定义、设立及公示方式、权利的行使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
民法典实施后一方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每月补偿500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案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张先生提出吴女士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友,吴女士予以否认,张先生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张先生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诉争房产无产权证书的,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关于房产,因无产权证书,法院只确定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及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处理。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法院支持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
我帮你北京落户,离婚赔我1000万,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约定存款归男方所有,离婚当天女方账户的钱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甲女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存款交付给原告甲男;原告甲男要求被告甲女交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存款,经核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甲女共有75822.06元的存款及利息未交付给原告甲男,该款理应全部交付给原告甲男,原告甲男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婚前协议中男方承诺“如不要或者背叛女方净身出户”,有效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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