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关于离婚纠纷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案例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在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通盘考量,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权利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所负义务的程度及另一方的收益等情况进行妥当认定。
夫妻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又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为争夺抚养权而放弃抚养费,事后能否再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近年来,离婚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产生纠纷而打官司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官分析,这主要和当初双方冲动离婚有关。“多数情况是一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对方承担抚养费等,以此作为离婚的筹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冲动型离婚进行了约束,建议双方离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静期,慎重对待孩子的抚养费等各项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
为购买学区房“假离婚”,买房后妻子拒绝复婚,《离婚协议》有效吗“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欺诈离婚 ,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 , 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再次分割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以及如何行使探望作为被探望对象的父母有拒绝成年子女对其探望的权利。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须经被探望者同意才能实现,成年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后,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时要充分考虑被探望父母本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以老年人最佳利益为原则,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使老人在晚年获得亲情上的温暖和情感上的慰藉,促进家庭和谐,尽享晚年福祉。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我们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虽然这种扶养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扶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足够长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的扶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如何更好的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 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毕竞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 “待遇”不能完全等同。因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抵触,在审理此类 “离婚” 案件时仍然可以作为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怎么判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方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方某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小丽在其父母坚决反对的情况下,执意要与方某同居生活并约定婚姻,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小丽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遇到此情况后未能有力制止或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寻求帮助,还接受方某给付的彩礼,实属不妥,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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