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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日期:2021-09-18 点击:135次

    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关于婚姻无效法定要件解析
    日期:2021-09-18 点击:154次

    关于婚姻无效法定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婚姻无效的事由仅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以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支持。

  • 生育权vs生育决定权
    日期:2021-09-18 点击:452次

    生育权vs生育决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 如果生父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日期:2021-09-18 点击:184次

    如果生父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我们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虽然这种扶养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扶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足够长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的扶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 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1-09-17 点击:126次

    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日期:2021-09-17 点击:372次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
    日期:2021-09-17 点击:131次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日期:2021-09-17 点击:83次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
    日期:2021-09-17 点击:172次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日期:2021-09-17 点击:127次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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