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别让小产权房“坑”了你在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卖房人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孙玉林与李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孙玉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瞿某某与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合同中粘贴的补充条款与附件三的合同内容,是否依法成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经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备案交易当日,双方均在场。尽管许某某未在合同的粘贴线骑缝章处签字盖章,但相关的付款方式等内容应当是合同不可或缺的部分,理应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且许某某在付款协议处签署修正章,应当推定许某某对合同内容是知晓的。故法院对合同上的补充条款及付款协议的约定予以认定。
某某与上海复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质量鉴定与修复报告完全没有按照国家质量规范的有关规定,且报告检测人一栏无人签字,无人签字的报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参照无效报告作出的相应的修复及赔偿判决是不公正的;根据相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由于涉案房屋是在不正常的质量的使用状态中,因此正常的使用时间即质保期应当从最新修复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被上诉人就此还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书。请求二审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请。
困扰房产证逾期办理纠纷案件审理解析违约金从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此时买受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随即发生,但部分案件中合同未就开发商履行义务的期限进行约定,导致违约行为的开始日期难以确定,进而使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难以进行。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中,被告表示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仅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不充分的
房屋裂缝贬值损失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屋贬值损失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必将产生的买受人可得合法利益的部分丧失,由于上述损失系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故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亦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给高某造成的上述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价款数额的计算,法院已根据双方一致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法院将以该评估结果为依据,酌情确定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价款。
按揭房买卖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对房屋按揭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按揭属于不动产抵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让与担保。从实践中看,按揭必须以转让房地产的权益给按揭人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必要条件,在按揭合同中,按揭人必须将《房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证》的正本交付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执管,故按揭房的性质不完全符合不动产抵押的特征,有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未披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信息是否实际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披露义务;出卖人明知该信息但未履行披露义务,并因此获益的,应认定构成欺诈,即应以客观化标准判断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
为贷款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陈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实为取得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丧失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判决张某应与陈某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