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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没有区分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正是因为长短期借贷难以区分,如果规定了比长期借贷利率更高的短期借贷的利率,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将长期的借贷期限缩短为数个连续的较短的期限,并约定较高的利率借此以规避长期借贷利率限制。资本在制度中间套利的天性可以确定,如果存在短期利率保护上限,这一问题将会非常广泛地产生,并频频进入司法领域。资本对于民间借贷管制的规避天性已经在现行制度中反复展现。
民法典实施后,若担保合同中没有“连带”二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你无论如何都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建议,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连带”这两个字。因为,一旦出现这两个字,其实,这就不是别人在欠债,而是等同于你欠债,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欠债,或有资产而不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两个字要求你来偿还!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也仅仅是追偿而已…
关于与借名贷款相关的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
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用款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部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构成隐名代理关系。
什么是借名贷款一般来说,所谓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贷机构内部员工自己用或亲属用等。
关于继续收取租金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来讲,承租人应当在获知出租人破产的第一时间书面询问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是否继续履行不动产租赁合同,若管理人书面回复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补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财产损失。若承租人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及时向管理人说明原因。若管理人同意继续履行的,在拍卖时向竞拍人作出说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质条款,该条款内容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关于“担保、抵押”相关知识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担保范围。原则上,保证债务的范围大于主债权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本金限额”是主债权的最高限额,并不代表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关于债权人因怠于行使质押权被判主债务人免责案例分析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李四不仅对该49.9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可以直接扣划该保证金。其次,债务期限届满时,质押人曾向李四发出扣抵保证金通知,是基于对李四会抵扣保证金的信赖,其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而李四在收到质押人抵扣通知后,不及时行使其抵扣权利,对抵扣通知不置可否,试图将该款项抵扣质押人本案之外所负的另外之债务
父亲以抵押合同形式限制自己名下房屋处分权而诉请解除合同未获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不能仅以借款及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进行评价,而应当结合双方的亲缘关系、房屋的来源与性质、合同签订的背景等因素综合审查。首先,房屋登记在家庭成员一人名下并不必然就是登记人单独所有,很多情况下该家庭其他成员也是房屋的共有人,老李也明确表示房屋并非就是赠予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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