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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父母出资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日期:2021-03-17 来源:— 作者:— 阅读:414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裁判要旨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李某等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2635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91年8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

一审被告:刘某1,男,1991年2月1日出生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李某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刘某1系刘某与黄某之子,李某系刘某与黄某之儿媳。刘某、黄某、刘某1均为河北省泊头市户籍,李某为北京市户籍。2014年8月30日,李某与刘某1登记结婚,于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闹离婚,截至本案再审审查程序中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与黄某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1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1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1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与黄某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余元均系刘某与黄某夫妻二人出资,刘某与黄某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某与黄某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刘某与黄某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某1与李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1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李某提出的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属于依法处理案件的结果,并非相似案例处理结果必然具有一致性。

鉴于以上分析,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亦即再审申请人李某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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