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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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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擅自将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
    日期:2023-02-07 点击:84次

    配偶擅自将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规定延续了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对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的无效,也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属绝对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在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孩子照片突然出现在杂志上,如何维权
    日期:2023-02-07 点击:122次

    孩子照片突然出现在杂志上,如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
    日期:2023-01-20 点击:98次

    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法证明其占有涉案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被告对涉案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
    日期:2023-01-15 点击:103次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 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
    日期:2023-01-09 点击:80次

    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双方之间系大闸蟹提货卡买卖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提货卡是客户或消费者提取该券所载规格、数量等商品要求的购买凭证。鉴于大闸蟹是鲜活水产,不易保存,故购买提货卡是符合日常消费需求或是馈赠亲朋好友的灵活方式,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谁持有该提货卡,都可以通过卡所载二维码、水印及密码等提取货物。朱某某确认其对未付款的提货卡均已出卖他人,故持卡人均有权根据卡的信息向蟹业公司提取货物,如蟹业公司拒绝交付,则依法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对该公司的诚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 业主能否以房屋闲置拒缴物业费
    日期:2023-01-07 点击:133次

    业主能否以房屋闲置拒缴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有的业主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判决该业主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 小区电梯内广告的收益应归谁所有
    日期:2023-01-06 点击:86次

    小区电梯内广告的收益应归谁所有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电梯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获得的收益应属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并未对此收益进行部分单独列支、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返还给业主。但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该费用的产生是物业公司为业主利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从业主共有的广告收益中扣除。

  • 疫情虽有影响 交租仍应及时
    日期:2023-01-04 点击:98次

    疫情虽有影响 交租仍应及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女士与陆某夫妇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丁女士理应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及时支付租金,但其在未提供证据证明陆某夫妇拒绝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未按期缴纳租金,故陆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丁女士无权向陆某夫妇主张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营业损失30000元及转让费损失27000元。

  • 租住车库燃气泄漏发生火灾,谁来担责
    日期:2023-01-03 点击:220次

    代购奢侈品竟是“冒牌货” 微商被法院处刑原告小李和小赵作为车库承租人,租住车库已属违规,且未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行向非正规的充装液化气人员购买和安装过期未检验且无合法身份的液化气钢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张先生作为车库的出租人,明知车库不具备供人居住的安全条件和功能,却违反规定将车库向原告出租营利,期间,不但未对出租车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提醒,相反还向原告提供空置的液化气瓶,以致原告在更换了充装的废旧液化气瓶后发生泄漏,酿成本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中石化昆山公司本身并无采取强制收取处理钢瓶的职责和权限,故难以认定事故与该公司有关。

  • 孩童小区玩耍不幸跌落身亡,物业公司被判赔34万
    日期:2023-01-02 点击:127次

    孩童小区玩耍不幸跌落身亡,物业公司被判赔34万两原告及刘小小并非该小区业主,不是物业公司服务相对人,且小区内的健身器材为公益设施,非物业公司安装亦无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仅对小区设施有管理义务,因此对刘小小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实地勘察后发现,涉案器材位于该小区东南角,顶处以钢材与被告搭建的遮阳棚左侧相连,遮阳棚右侧与小区水泵房相连,通过遮阳棚可以直接到达水泵房上的平面屋顶。事故发生时,该物业公司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健身器材公共物业的管理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设施安全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完善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健身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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