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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解析
    日期:2012-05-21 点击:276次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解析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一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事由及后果
    日期:2012-05-21 点击:393次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事由及后果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知的客观障碍。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
    日期:2012-05-21 点击:580次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本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仲裁时效的起算
    日期:2012-05-21 点击:334次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仲裁时效的起算 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 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226次

    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应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250次

    劳动争议仲裁应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仲裁公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行使仲裁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仲裁庭通过公开仲裁时劳动争议双方进行的辩论和质证,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有利于对仲裁庭裁决案件进行监督,增强案件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和权威;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起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增强守法意识,减少、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作用。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规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363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人,适用于被代理人虽为成年人但因疾病、伤害等情况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定仲裁代理是指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定,而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主要是由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本身在参加仲裁的能力上已经存在欠缺,如果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仲裁,那么一方面在仲裁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一边倒的局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仲裁审理也很难得到顺利进行。

  • 劳动争议委托仲裁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日期:2012-05-21 点击:228次

    劳动争议委托仲裁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委托代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委托代理由当事人的授权而发生,当事人既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他人来代理自己进行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对仲裁活动中的哪些事项进行代理,同时也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委托谁来代理其进行仲裁活动,而无须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理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样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308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 仲裁代理同样也可以分为委托仲裁代理、法定仲裁代理和指定仲裁代理。本条是关于委托仲裁代理制度的规定。委托仲裁代理是指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制度。委托仲裁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权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代理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发生,而非法律的规定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指定。(2)代理权限由当事人决定,而非法律规定。(3)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425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必须有两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侵害致伤或者死亡,侵权第三方与其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如何区分劳动者所在单位与侵权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再如,借用职工在借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或者死亡,涉及原工作单位和借用单位对职工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以及工伤争议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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