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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185次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法律规定 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庭的主持者,要负责整个仲裁庭的审理工作,但对于仲裁裁决的表决权,他与其他仲裁员是平等的,只有投票的权力,没有特权。在实践中,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首先应当组织仲裁员重新对案件进行表决,以形成多数意见。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可按法律规定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另外,如果形成的多数意见是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首席仲裁员也应服从多数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

  • 劳动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日期:2012-05-24 点击:1259次

    劳动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所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所谓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是指申请人是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466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中的期限,可以根据是否需要延期区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案情不复杂、不需要延期的,这里的期限就是四十五日;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期限就是六十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调解程序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5-24 点击:431次

    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调解程序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是指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对当事人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协议。与裁决书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同,调解书不是作成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日期:2012-05-24 点击:1184次

    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一方面是一种审理活动,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结案方式。通过仲裁调解形式解决纠纷,既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减少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矛盾的激化;同时也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仲裁案件的拖延解决,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仲裁效率。

  •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256次

    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行为。和解具有体现当事人合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解决纠纷较为彻底、节约仲裁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和谐等优点,因此在许多国家被广泛运用。

  • 开庭笔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日期:2012-05-23 点击:491次

    开庭笔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核对开庭笔录后,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在开庭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没有遗漏或者差错,或者虽有遗漏或者差错但已补正的,应当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当事人和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有权申请补正开庭笔录
    日期:2012-05-23 点击:367次

    当事人和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有权申请补正开庭笔录 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了解开庭笔录的内容,同时为了保证开庭笔录的准确性,开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开庭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 劳动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如实记入笔录
    日期:2012-05-23 点击:648次

    劳动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如实记入笔录 开庭笔录是开庭过程全部活动的反映,可以有效地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对自己的言行不予承认,对当事人的言行也是一种约束。同时,开庭笔录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为以后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原始资料。因此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清楚。记录人员必须忠实于庭审过程的实际情况,对仲裁员、当事人的言论,均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随意引申、发挥。开庭笔录的用语应使用规范语言,尽量不要使用方言俗语。

  • 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
    日期:2012-05-23 点击:554次

    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等本应由劳动者保管的文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对劳动者有利的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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