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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13-06-12 点击:391次

    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后,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产品质量责任民事纠纷的仲裁是自愿的,当事人可选择这种仲裁,也可以选择起诉。这种仲裁是协议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

  • 产品质量法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中缺陷的定义
    日期:2013-06-12 点击:344次

    产品质量法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中缺陷的定义 生产者对上述缺陷引起的损害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缺陷,即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这种缺陷是指根据当时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难以发现而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证明存在的产品缺陷。对这种缺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各国规定不一。

  •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
    日期:2013-06-12 点击:509次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 本条还规定了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丧失的时间,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有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这里规定的十年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开始计算,这就排除了产品生产出后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手中积压的时间。这样规定是公正合理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有些企业产品积压严重情况下,这样规定较之规定从“产品投入流通时计算”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伤害应赔偿的费用
    日期:2013-06-12 点击:324次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伤害应赔偿的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为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劳动能力或者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I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供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应当负担的那分。

  • 生产者、销售者对侵权损害的连带责任
    日期:2013-06-12 点击:444次

    生产者、销售者对侵权损害的连带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而对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这实际上是确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即让他们承担了相互担保的责任,有利于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关于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569次

    关于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 受追偿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受害人与作为连带债务人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与此同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与造成产品缺陷、有赔偿责任而未赔偿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已履行赔偿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新债务人有赔偿责任而未赔偿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追偿。

  • 关于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及免责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080次

    关于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及免责条件的规定 产品侵权责任以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消费者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如果没有这个损害事实,即使产品有缺陷,也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即“无损害,无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导致受害人患病、健康水平下降或者人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引起其他财产的损失(如电视机爆炸后烧毁房屋等),而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 关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345次

    关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规定 产品标准具体指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是确定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标准等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产品标准一旦被生产者明示采用,不论其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构成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明示担保,即视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确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其采用的标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该合同义务,那么他们将承担违约责任。

  • 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082次

    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制裁,但它的法律强制程度低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法制裁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给予义务人以民事法律制裁,强制其承担民事责任。

  •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日期:2013-06-11 点击:886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条还规定,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销售者不得用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冒充质量达到要求的产品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不合格产品,如果没有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只要明确标明不合格品,仍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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