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本网站法律援助部门作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形式存在,意在为经济困难者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经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依及减免律师费的法律服务方式。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对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建议 在起诉、上诉或申请时,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准予缓交的期限为案件裁判之前。当事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符合减交、免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先行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时间和法院司法救助决定的作出 就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时间做出规定。除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外,应当允许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决定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在起诉、上诉或申请时交纳诉讼费属于预交,申请司法救助可直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其他当事人则只能申请减交或免交,不存在缓交的问题。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是否包括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包括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司法救助的对象是否包括被告和被上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有起诉人、申请人之别;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称呼;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的叫法;在执行程序中,则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 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是指在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严格规定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对督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根据律师法第42条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律师不得无故拒绝。但是,在实践中,对某项特定的法律援助工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除已指定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 法律援助代理。法律援助代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随后指派法律援助承办者担任其代理人,根据受援人的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为受援人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具体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直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并且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服务人员。《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就是说,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都可以成为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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