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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民商事裁判标准

日期:2015-02-26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民商事裁判标准

关于我市法院近年来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对某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存在认识不统一、处理不同意的情况,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同意民商事案件裁判标准的专题讨论会。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要求的认定。

1、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即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作为认定依据。

2、合同违反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唯一依据。

⑴行政规章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定的情况。若是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中的“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的义务,则认为其该合同条款无效。

⑵行政规章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内容作出规范的情况。若合同违反了该规章中的规定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判断,不能以该认定为该合同无效。

二、合同权利与义务转移的程序、通知方式。

1、合同权利的转移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义务一方当事人,口头的通知应当得到对方的承认,自通知到达义务一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权利转移的法律效力。合同义务的转移必须得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仅有书面通知不发生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对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批准、登记后,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方可成立。

2、合同解除的通知问题,对合同解除条件有明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必须书面通知相对一方当事人,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起诉讼的,合同解除发生效力。

3、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对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还可以公告送达。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是合同法的精髓。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严格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若是没有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的情形的话,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均可以认为合同有效。

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遗留问题的处理。

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赔偿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到益不纳入赔偿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即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履行费用包括为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合理的间接损失如因信赖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从而丧失了与他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

对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是否在赔偿损失的范围内,意见尚不统一。

五、违约金过高标准的认定

违约金兼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法官在裁量时确有难度。


1、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提出抗辩的,法院一般不予干涉。提出抗辩的,应当建议当事人协商调整。协商不成的,根据实体审理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2、按合同总标的百分比计算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金额。

3、按日按比例计算的违约金的标准,一般也按照约定计算;但违约日期过分长、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合同总标的的,应当适当调整,以不超过合同总标的为宜。

六、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判项中如何表述

1、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也应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含信用社)贷款逾期利率标准来计算。

3、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判项中表述为:“逾期利息按本金×××元从××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七、金融机构请求复利的应否支持。

1、计收复利应当有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协商一致或者事先约定,否则违法。

2、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拖欠的利息经协商转为本金的,所产生的利息予以保护。

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结算了拖欠的借款本息,再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重新订立借款合同,并将前次借款的利息作为本金借给借款人的,按照新的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八、非典型储蓄合同纠纷的处理

1、对虚假身份开户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的责任认定,应当审查金融机构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是否查验身份证件,但只限于表面审查,金融机构只对于明显虚假的身份证件开户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承担部分责任,一般不超过争议金额的30%。

2、因自动柜员机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的责任认定,包括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被盗、被吞等引起的向银行索赔的纠纷,应当审查银行是否尽到提供安全使用自动柜员机环境的义务、是否对保存发生银行卡被盗、被吞时的实况录像资料,否则金融机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因密码泄漏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的责任认定,如果存款人的信用卡、密码、存折被盗用的,存款人及时报失,而金融机构以身份证等手续不全或者由他人代为挂失无法确定真实性等为由未予挂失的,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存款人未及时报失,金融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

4、因违反银行内控规定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的责任认定,不应当将未纳入储蓄筹款合同的内控规定作为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

九、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资质对居间合同效力的影响

1、居间委托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民事合同,还是应遵循民法的自愿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要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2、对于居间获得报酬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报酬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存在过高或过低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参照有资质的企业、个人从事同类活动的收费标准或行业标准来衡量其报酬是否过高为宜。

十、消费合同中的欺诈问题

1、应当区分商品存在瑕疵和消费中的欺诈,以及欺诈的程度和欺诈是否直接导致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如果商品只是存在瑕疵而不是重大缺陷,或者欺诈的目的只是对瑕疵的掩盖而不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则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而考虑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2、汽车、房屋等大件商品销售合同中使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问题:销售汽车被认定为欺诈的,一般按照车身价赔偿而不判决退回车辆,以减少各种税费方面的不必要损失;销售房屋被认定为欺诈的,除了一房多卖的情况外,一般仅对面积缺少的部分或其他被认定为欺诈的部分仅双倍赔偿。

十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问题

1、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的,保险公司是被告,但侵权行为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被保险人向侵权者主张赔偿的,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人是第一被告,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首先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是第三人。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对该条文中的“放弃”的理解应当是“书面表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十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1、借贷合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提起诉讼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法院予以立案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第三种观点认为,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到对方当事人采查实诉讼时效中断。

2、贷款合同中贷款实际使用人出具《承诺书》,表示自愿承担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但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性质。该承诺应认定为贷款债务转移,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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