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4、15条北京市信访条例第12、13、14、15、16条
267、信访应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因此,信访应向对信访事项直接负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
(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
(2)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
(3)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法院信访。
(4)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检察院信访。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5条
268、信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提出?
信访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多种渠道提出。而在现代网络资源和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信访人更是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提出信访要求。
根据新的《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国家和地方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和地方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条
269、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登记后会怎样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受转送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1、22条
270、国家机关或部门接到信访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登记,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15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22条
271、国家机关或部门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后,应当积极办理。
(1)应当了解情况,查明事实。为此,信访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必要时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办理人员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不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国家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1条
272、国家机关或部门对信访事项会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1、32条
273、不服信访处理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4条
274、不服复查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5条
27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等。
(2)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
(3)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
(4)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
27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百姓享有信访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2)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27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哪些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0条
278、信访人采用走访的方式信访应注意哪些规定?
信访人可以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但必须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内提出。直接向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反映情况的,应在确定的负责人接待日到指定场所内提出。走访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
279、集体信访的情况下,应遵守哪些规定?
集体信访是指多人因共同的事项反映共同的意愿。集体信访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当面反映。但如果采取当面反映的形式,必须推选代表进行,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之所以作出如此限制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更清楚明白地了解到信访人的意愿,并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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