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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口头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张华与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且住同一宿舍。2003年2月25日晚,张华拿出一款新的MP3 请大家欣赏,并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来的。当传到李勇手中的时候,李勇顿时被耳机中优美的音乐打动。由于李勇早就想买一部MP3,所以显得爱不释手。张华见此情形,便说:“李勇,你喜欢就便宜一点卖给你吧,你就给1 000元吧,谁让咱们是好朋友呢!”李勇一听,非常高兴,因为该产品在国内的商场要卖接近2 000块钱,便欣然答应,并说:“钱过一阵子再给你吧。”半个月后,李勇听够了,觉着MP3也不过如此,于是找到张华要将MP3 还给他,张华一听不高兴了:“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你怎么反悔了?”李勇说:“那是咱们在宿舍说着玩的,不能算数,我只是想借着听一听。”为此,两人产生了争议,张华坚持要李勇付款。

【评析】

在本案中,李勇在口头答应张华购买其MP3后,能否以“说着玩”为由否认合同的存在而不履行其付款义务,这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即口头合同。所谓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只用谈话、电话等语言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李勇不能以“说着玩”为借口否认合同的存在,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张华支付价款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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