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是指因继承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涉及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以及遗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法律规定将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为专属管辖,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中便于对上述问题的审查认定。
实践中确定继承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被继承人在多处留有遗产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继承人在多处留有遗产时,应当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当主要遗产有多处时,各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由当事人选择一地法院起诉。第二个难点是,当遗产中有不动产时,就会出现管辖竞合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不动产的管辖依据来确定管辖问题,而只能按照遗产继承案件来处理,即:
如果该项不动产是主要遗产,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该项不动产不是主要遗产,那么此时该项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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