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
一般说来,涉外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与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的涉及到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是我国的一部分,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或有关法律事实涉及这些地区的,原不属于涉外继承。但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以及澳门地区有自己的继承法,这些地区与我国大陆的法源不同,因此,如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或有关法律事实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则该继承亦往往被视为涉外继承。在处理这类涉港、澳、台的继承问题时,一般也可准用处理涉外继承问题的原则。但涉外继承关系是一个国际私法问题,而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继承关系则不属于国际私法问题。如前所述,这属于一国之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法源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体涉外。所谓主体涉外,是指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中,只要有一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就构成涉外继承。例如,中国公民继承非中国公民的遗产,或者非中国公民继承中国公民的遗产,都属于涉外继承。当然,涉外继承不要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必须具有涉外因素,也不要求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必须同时具有涉外因素。
2客体涉外。所谓客体涉外,是指遗产处于外国。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无论被继承人为何国公民,也不论其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遗产是在国外,都会产生涉外继承。
3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所谓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如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这类法律事实在国外发生的,如被继承人死于国外、被继承人在外国订立遗嘱等,也会产生涉外继承问题。
只要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涉外继承。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多个要素涉及外国,从而发生具有多项涉外因素的复杂的继承关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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