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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日期:2015-01-29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继承纠纷律师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既没有继承人接受继承,也没有受遗赠人受领遗产。公民死亡后,他所遗留的财产一般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但在极个别情况下,死者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就牵涉到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问题。

我国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由继承法第32条做出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可见,我国是按照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具体地说,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的,如其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有关清偿死者的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清偿死者的债务。以此而论,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当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责任,其所清偿的债务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再清偿,死者的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才可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

2有关继承人之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据此,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时,如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酌情分给他们适当份额的遗产,有剩余的才可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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