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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赠纠纷

财产继承的内容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

日期:2015-01-26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继承纠纷律师 阅读:316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法上的继承一词即财产继承的简称,是指生者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在把握财产继承关系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财产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原因。财产继承关系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才是遗产,才能发生遗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继承关系。

2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财产继承与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所以财产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财产继承人,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此外,国家或集体组织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作为取得该遗产的主体。

3财产继承的内容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也就是说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因此,财产继承的标的,不仅包括积极财产,即遗产,而且包括消极财产,即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及应缴纳的税款。

4财产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财产继承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不同于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需给付相应代价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也不同于赠与财产关系是公民生前赠与其个人所有财产,使受赠人无偿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无偿取得遗产。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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