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监督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有效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稽核是在各业务部门自行检查基础上的再检查,是通过对业务依据的文件资料、工作底稿、业务报告、结论进行复核,提出意见,以防范重大差错的发生。
第三条 业务稽核是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据。
第四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的责权和程序,对公司担保等业务工作进行稽核监督。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必须接受稽核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五条 稽核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独立行使稽核检查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经理和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责、权
第七条 公司的稽核部门设在计划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稽核工作。
第八条 稽核人员需由坚持原则、懂业务、负责任、职级高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稽核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各项业务流程、业务制度,做好稽核工作,及时发现业务差错和问题,有效监督和防范风险。
第十条 稽核人员在业务报告上填写稽核意见。对发现的差错、问题要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稽核意见作为公司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要加强稽核研究,总结分析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稽核机构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提供稽核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稽核所发现的重大差错问题,稽核部门有权向公司总经理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问题是指:
(一)评审报告所依据的主要资料遗漏,导致严重误评;
(二)评审报告所依据的主要资料不合法、合规,导致严重误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导致严重误评;
(四)评审报告和结论未客观反映情况而导致误评;
(五)授意和指使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强令改变评审结论;
(六)其他重大差错和问题。
第三章 稽核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凡公司的对外担保等业务必须实行内部稽核后方可操作执行。
第十七条 稽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业务报告所依据资料的全面性;
(二)业务报告所依据资料的合法、合规性;
(三)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运用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四)业务报告的客观准确性;
(五)业务报告所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六)其他需稽核的业务问题。
第四章 稽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要在本部门业务结束后,将有关资料送稽核部门稽核。
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通过审查评审材料、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材料、工作底稿、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或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稽核,填写稽核意见。
第二十条 稽核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和内容,可采取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和其他稽核。
(一)现场稽核。根据稽核的项目需要,可到企业和银行了解情况。
(二)非现场稽核。根据稽核内容要求被稽核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评审报告。
(三)其他稽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稽核。
第二十一条 稽核以非现场稽核为主。
第二十二条 稽核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填写稽核意见,上报总经理。
第五章 稽核纪律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稽核范围、内容和方法,严格稽核,认真分析判断,将发现的差错或问题进行记录登记。发现重大差错、问题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更不能营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或发现重大差错,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负相关责任;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袒护作弊的要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项 目 稽 核 表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评审部门 评审人员 送稽核
部门时间
申请事由
及
单位概况
稽
核
意
见
稽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稽核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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