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在担保项目的管理,及时了解在担保项目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有效分散和控制履约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担保项目管理是指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期间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司到期清偿债务的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存在问题与风险的企业提出管理与处理方案,确保公司的权益。在担保项目管理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公司解除保证责任或代偿后完成追偿工作之日止。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延伸阶段为向银行发担保意向银行发担保意向书开始至签约完毕止。在这一阶段,相关责任人应密切与贷款行联系,促进银行尽快上会审批;应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程序组织签约活动,完整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权属凭证,做好反担保法律手续;对于需要改变反担保方案及评审结论的项目,应形成书面报告按照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应按照决策会规定的条件出具放款通知书,对于需要提前放款的项目要形成书面报告按照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 在担保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分为正常、关注、预警和代偿四级。分级的原则如下:
(一)正常状态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企业偿还本息的因素;
(二)关注状态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基本正常,预计可以正常还本付息,但如果潜在的问题发展下去可能会影响被担保企业偿还贷款。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
2.企业改制(如分离、租赁、承包、合资等)将会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
3.被担保企业的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企业的关联机构与当事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被担保企业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5.被担保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6.固定资产出现重大的、不利于偿还借款的调整,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7.被担保企业还款意愿差,不能与银行和我公司积极配合;
8.被担保企业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持有人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企业偿还贷款;
9.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企业按期履约的重大变化。
(三)预警状态被担保企业经营活动出现重大变化,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足以保证偿还贷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等手段来偿还贷款。
1.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如销售收入和经营现金流入大幅度下降、经营亏损,对外支付出现困难;
2.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3.被担保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偿还;
4.被担保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5.主要反担保资产出现灭失、产权纠纷、重复抵押、转让等现象,严重影响项目的第二还款来源。
(四)代偿状态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款,导致公司代偿。
第五条 在担保项目管理由研究发展部、评审部和资本运营部(以下简称评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责任人为评审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和法律事务部监管与资产保全业务经理和助理《以下简称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分级处于正常状态和关注的项目(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项目除外)管理主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辅助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法律部负责对评级为预警的在担保项目和代偿项目进行管理,同时对担保金额超过3000万的重大项目和公司领导班子要求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进行管理。这类在担保项目管理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辅助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
第八条 对评级为正常和关注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按月收集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按季度收集在担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统计表,上述财务报表和在担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统计表应加盖被担保企业的公章或财务章。
第九条 对评级为正常和关注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每三个月到被担保企业实地调查一次,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在担保企业进行分析,根据《在担保项目管理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分析和撰写报告,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分级原则对在担保项目进行分级。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将在担保项目的分析结果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按照一定格式上报部门经理,并报法律部备案,由法律部在在担保项目表中完整反映当期在担保企业的分级状况。
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在保企业实现效益流计表的汇总、分析。
第十条 对于评级为预警和代偿的在担保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在担保项目管理报告》中,就评级的根据、引起风险的原因、评审报告对于风险是否给予足够的分析和揭示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级确认后,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填写《在担保项目管理移交单》并交《在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复印件交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交接后,在担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辅助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于评级为预警的项目,在担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每个月至少到企业实地调查两次,对在担保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融资情况以及反担保资产的状态、价值及变现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管理主责任人应认真记录记察、谈话和核实的过程,并形成预警项目管理报告。预警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每月末将预警项目的管理情况上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
预警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根据在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反担保资产情况,提出代偿、展期、借新还旧等处理方案,形成预警项目评审报告,经评审部门项目评审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定。对于公司同意展期或借新还旧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协助评审责任人填写合同、组织签约和办理相关担保法律手续。
第十二条 预警项目经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措施后,项目管理主责任人负责对该类项目进行重新分级。评级为预警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仍为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 若根据本规定的分级原则,项目评级由预警转为正常或关注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在担保预警项目管理报告中,就改变评级的根据进行分析,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评级确认后,项目管理主责任填写《在担保项目管理移交单》并将《在担保预警项目管理报告》复印件交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项目除外)。交接后,在担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为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项目除外),辅助责任人为法律部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对于评级为人代偿的项目,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提出具体的追偿方案,包括法律诉讼方案、反担保资产变现方案、制订还款计划等,形成代偿项目管理报告,提交公司决策委员会审定。
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按照代偿项目处理方案积极追偿,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司的利益。管理主责任人应详细记录法律诉讼、企业经营动态和反担保资产变动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谈话等活动,并在代偿项目管理报告中反映。代偿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在每月末将代偿项目的管理情况上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 对于在担保项目的分级,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分级原则进行分级,不得故意隐瞒风险项目,不得故意夸大项目风险。
第十六条 评审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应每季度对各自部门负责管理的在担保企业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交法律部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对于由正常转为关注的在担保项目,部门内部对评级变化的根据进行分析并决定分级结果。对于由正常和关注转为预警和代偿的在担保项目或者由预警转为正常和关注的在担保项目,部门内部要对分级的、产生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分析结果上报领导班子,由公司领导班子确定评级结果。
第十七条 在项目评级过程中,如果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和法律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由相关部门的部门经理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在担保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采用电话联系、到企业考察、与银行经办人员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项目监管,及时了解企业信息。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经常与贷款行经办人员交流信息,发挥各自优势,搞好在担保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担保项目放款后一个月和到期前一到二个月,管理主责任人应给予重点关注,必要时到企业实地调查。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解除担保责任或代偿后完成追偿工作后,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应将项目管理档案移交综合业务部进行归档。项目管理档案包括:
(1)企业月度财务报表
(2)在担保项目管理报告
(3)在担保警项目管理报告
(4)代偿项目管理报告
(5)在担保项目管理移交单
(6)在担保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统计表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在担保项目管理,随时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稽核。
稽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管理主责任人是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到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管理主责任人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提交相应的分析报告;
(三)管理主责任人关于在担保项目的分级是否合理,是否有隐瞒或扩大风险项目的现象。
稽核人员可随时抽查管理主责任人的在担保项目管理记录,并可到被担保企业实地调查以检验管理主责任人项目管理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在担保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质量列入有关责任人的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领导班子会通过,修改时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在担保项目管理移交单
200 年第 季度
企业名称 项目评审责任人
贷款银行 担保金额 期限
上季度评级结果:正常 关注 预警 代偿
本季度评价结果:正常 关注 预警 代偿
企业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备注
移交方:
管理主责任人签字:
日期:
部门经理签字:
日期: 接收方:
管理主责任人签字:
日期:
部门经理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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