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近年来,随着案件的增多民事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已日益凸显,并日益成为影响法院审判工作及执行工作困扰的一个普遍难题和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由于民事诉讼中要将大量的时间用于法律文书送达,严重牵扯了法院审判人员的办案精力。一些民事案件中由于无当事人准确地址以及当事人拒收、躲避送达、相关基层组织和个人不予配合等原因导致法院的诉讼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民事诉讼送达的实践思考,认为造成当前民事案件送达难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外出人员增多,流动性较大,人难查找
目前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特别是农村人口以及城镇待业闲散人员的大量外出打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大、有的甚至是举家外出。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职业变更快、住址变动频繁,人难找,致法院反复上门送达或投递人员多次投递无果。
二、原告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联系信息
原告及其代理人为了急于立案或因考虑诉讼时效,在起诉立案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信息,即提供准确的地址或联系号码,有的原告为了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故意隐瞒被告的现有住址和准确号码并提供假的联系信息,使法院无法找到受送达人,虽尽注意义务仍无法查清。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由于拆迁增多,部分拆迁人员迁徙不明
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增多,致使原来固有的城镇、农村分界明显的状况不复存在,大量出现了城中村、村中城的现象,特别是整体拆迁,致使原址没有原有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并且购置和买卖房屋的自由化也造成了部分人员的分流,特别是城镇和农村的人户分离现象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购房的自由性以及投资性住房增多,造成一户一房、一户多房、一人一房、一人多房等现象增多,由此造成造成人户分离和人、房分离及房屋空关、出租、转让现象增多,经常是户籍地址、登记的地址、房产地址、真正居住的地址互相不一致,导致法院在送达时要按照原有的住址以及查实现有的住址而反复送达,使案件无法及时送达。
四、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义务,对法院的送达持消极态度,拒收现象严重。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义务,对法院的送达持消极态度、有的是由于法律知识匮乏、认为一旦应诉,就一定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有的是脸面上过不去,特别是对原告起诉的小标的案件,认为事情不大,不必诉至法院处理而对原告的起诉非常恼火;更有的是畏讼思想作崇;还有的更是法盲无知,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认识不清,公然藐视法律的权威,对法院的送达持反感和抵触和不满,并将不满的情绪发泄到法院工作人员身上,认为法院是多管闲事、没事找事。其表现为对法官的电话拒接、对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拒收,对法院采取邮寄或上门送达等都采取拒绝、推诿的态度,以躲避或拒收传票来拖延诉讼进程或逃避法律责任,特别是离婚案件、借贷以及劳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尤其如此。
五、多数原告在起诉前对被告的实际情况普遍掌握不足,在起诉前往往准备不足。
多数原告在起诉前对所起诉被告的实际情况普遍掌握不足,在起诉前往往显得被动和准备不足,很多原告(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平时疏于掌握所起诉对象的详细情况,对所起诉的对象变动和去向情况不甚了解,有的甚至将起诉的个人姓名和单位名称搞错,甚至只知道的是个人的小名而不知个人的大名,由于起诉前准备不足或者错误认为应该由法院帮助查找所起诉对象的实际情况,故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情况,给法院送达带来一定的难题。
六、 邮寄送达的非专业性。
邮寄送达过程中,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于签收主体是否适格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不能采取相应的送达措施,如有的签收人不是法定合格签收人或送达回证虽有人签收,但其并非是受送达人,也不能注明有效证件号码及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七、有关基层组织或个人不配合。
有关基层组织或个人,在法院送达时,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配合,在法院送达时明知要找的人就在却不肯告知,特别是多数当事人的亲属不愿配合法院,在胳膊肘朝里拐的心理驱使下,不愿提供当事人的确切消息,以种种理由推诿或刁难而不予配合。而现行的基层组织,特别是破产的企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等,由于经费、人员及工资收入较低等原因,人员大多无心上班,多处于闲置无人的状态,基层组织办公地点,常常是“铁将军”把门,人影全无,法院送达时要想找到一个基层组织的干部,不是很容易的事,这就使得法院审判人员往返于基层组织与当事人之间,费时费力,致法院送达的难度加大。
八:邮寄回执花费时间较长。
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时,应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此类回执送交法院所花费的时间较长,其很多未在回执上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及举办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制宣传讲座等,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宣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有关条款和法律规定,法院要通过“送法进农村、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机关、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五进活动以及强化法律释明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公民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向他们指出不接受法院送达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二、加大对原告起诉的举证力度。
加大对原告提起诉讼的举证力度,强化对原告起诉的举证须知,让原告多动脑筋、尽可能地提供被告的详细、准确的信息,同时指出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因急于诉讼提供虚假信息或因恶意诉讼有意提供错误被告地址、联系方式的原告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采取提高诉讼成本等方式予以处罚。
三、从立案环节源头上抓起。
从加强立案环节入手,注重立案环节中的送达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对新立案件,除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外,对因外出务工、拆迁等引起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提供当事人或代收人的生活、生产场所。对有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地址和代理权限。
四、加大直接送达力度。
为提高直接送达的成功几率,法院要通过调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信息、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拨打114查询台、查询地图等途径、多渠道、多方式地寻找受送达人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对受送达人因故意躲避送达的,法院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提高及时查询受送达人行踪,并象法院执行110那样,组织专门人员,打破常规工作时间,实行随时送达的方式。
五、创新留置送达方法。
在留置送达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和司法协理员在基层工作中的优势,为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切实的帮助,提高送达的效率,同时,探索运用用拍照、摄像、电话录音等形式和多种见证方式,在遇当事人拒绝签收和躲避法院送达时,固定送达过程,并确切作为留置送达的依据。
六、规范专递送达程序。
加强与邮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通过组织邮政投递人员的专项学习,组织他们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使邮政投递人员明确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工作要求,同时进一步强化邮政投递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尽可能地实现诉讼文书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如遇有代收人签收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人范围,并在回执上注明和受送达人的关系。
作者袁昕明 宋山单位:洪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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