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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日期:2014-12-3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2014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继续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各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五、相关要求

(一)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如新计发的长期待遇标准低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今后以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予待遇调整。

(二)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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