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A房地产公司要建一批楼房,与该市的B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承包舍同。合同规定:B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因钢板供应不上,影响了楼房修建进度。A房地产公司因急于使用该楼房,于是要求B工程公司使用质量稍微差点的钢板代替。B工程公司负责人找到A房地产公司老总,专门说明了使用质量差的钢板会带来危险,该老总未予采纳,B工程公司只好使用质量差的钢板。在即将完工之际,楼房发生倒塌,将从此经过的行人熊某砸伤,熊某找到B工程公司要求索赔,B工程公司予以拒绝。请问,谁应对此事故负责呢?
【律师解析】熊某的损失应由A房地产公司和B建筑工程52公司共同承担。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在B建筑工程公司劝阻其作出的错误指示时,仍然坚持,本身存在过失。而B工程公司明知使用质量差的钢板有安全隐患,却在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下使用,以致楼房倒塌造成熊某受到伤害,其行为也存在过失。因此,熊某的损失依法应该由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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