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卡特彼勒公司是一家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著名企业,其产品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2008年海关查处瑞安长生公司申报出口到叙利亚的滤清器上使用了“FOR CATERPILLAR”文字和卡特彼勒公司“C”图形标识,价值4166美元。卡特彼勒公司以自己的“C”图形商标被人擅自生产和销售为由,而将这家滤清器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查明: 1、“FOR CATERPILLAR”在该滤清器产品显著位置以深黑色加粗黑体字呈现,其中的“FOR”在英文中有“为了”、“对于”、“因为”、“作为”等多种含义;2、上述文字紧靠在“C”图形标识之下,而该“C”图形标识系卡特彼勒公司的注册商标;3、该滤清器产品上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揭,且字体很小;4、上述镭射标签上的叙利亚公司简称标记非常隐蔽,几乎难以辨认;5、滤清器产品上并无其他表示商品来源的标记;6、此滤清器与卡特彼勒的滤清器产品外观相同、颜色相近。
被告瑞安长生公司在其生产的滤清器显著位置以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FOR CATERPILLAR”文字,同时又未以相应方式如实表述产品来源,而且所附镭射标签系粘贴,可以较为方便地揭去,这种使用方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该产品的来源与“CATERPILLAR”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且不排除被告对此效果的主观故意。因此,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CATERPILL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而本案所涉滤清器作为发动机的零部件与发动机属于类似商品。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属于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CATERPILLAR”相似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鉴于该批滤清器并未出口,其利润无从产生,也未对卡特彼勒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因此经济损失的后果尚未发生,故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翻译费等。据此,法院作出被告瑞安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律师点评:
商标权的作用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只是为了告知真相而不是欺骗公众,则应当予以准许。比如本案中,如果被告只是用常规的文字表达“FOR CATERPILLAR ”(中文可翻译为“适用于卡特彼勒的产品”),而且该表述也不是明显突出,且自己的商标也非常明确可见,不会造成消费者误会,那么,这可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合理使用有一个“度”,任何人均不得假借“合理使用”之名,违反商业诚实惯例,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商业上的联系。换句话说,为便于相关公众购买,厂家可以在其产品上作出指示性说明,但是该说明必须出于善意,不能超出合理范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产生联想。
对于一些提供贴牌生产的涉外企业来说,在按照客户的要求在贴标客户提供的商标的时候,一定要客户提供自己拥有此品牌的权利证明和愿意将此品牌的使用权授予给自己的证明书。避免自己陷入商标权的纠纷中。
律师建议:
当自己的商标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5。为了获得经济赔偿,要收集自己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对方获利的金额。
第二步: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1、行政查处。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尤其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2、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第四步,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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