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5)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该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情况特殊的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两种选择:
(1)决定仍由自己执行。
(2)决定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报请执行的行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决定由它自己执行,也可以决定仍由报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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