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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

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疫情通报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疫情通报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本法的这一授权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最早掌握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的法定部门。为了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尽快了解传染病疫情,以便积极协助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尽快了解全国传染病疫情的情况,以及毗邻地区传染病疫情情况,尽早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地区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会首先掌握传染病的疫情情况。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首先掌握的,为了全面掌握传染病疫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因此本条还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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