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来,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的规定。
病原体,也叫病原物、病原生物,是能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它包括细菌、病毒、螺旋体和寄生虫等。传染病是由病原体引起的。人的传染病的病原体是人的寄生物,它不能在外界长期存活或者繁殖,必须在其宿主体内繁殖。所以,当发生传染病病例时一定有其病原体的来源。这种来源一般都是被感染的人和动物,被称为传染源。
病原体从一个传染源经过外界环境传播到另一个易感个体,是借助于外界环境中一定的物体,如水、空气、食物、日常用品、手等实现的。伤寒、霍乱、痢疾、甲型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许多肠道传染病和部分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可以经水传播;所有的肠道传染病和个别的呼吸道传染病,可以通过污染食物而传播。手及日常用品被传染源的排泄物或分泌物污染后,可以传播病原体。被污染的病房、医疗器械、药品也会传播病原体。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按规定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目的是切断传播途径以控制或者消灭传染病。流行病学一般将传播途径分为空气传播、经节肢动物传播、经水传播、经食物传播、经手和日常生活用品传播、经土壤传播、医源性传播和垂直传播及水平传播等。由于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不同,所以,采取的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也不相同。如对肠道传染病可以对垃圾、粪便、污水进行卫生处理,进行饮水消毒;对经昆虫媒介传播的传染病,可以根据不同媒介昆虫的生态习性特点采取不同的杀虫方法;对呼吸道传染病则可以通过对空气消毒、通风等达到切断传播途径的目的。
消毒处理可以分为预防性消毒处理和疫源地消毒处理两大类。前者是预防性措施,当有某种传染病传播时,不管当时是否确有传染源都需要采取消毒处理措施。后者是防疫措施,又分为随时消毒处理和终末消毒处理。随时消毒处理是迅速杀灭(或清除)传染源排出的携带病原体的排泄物(或者杀灭可作为传播途径的节肢动物)。终未消毒处理则是在传染源已不在的情况下(如痊愈、死亡、住院、移走等),在疫源地内进行的彻底消毒处理,以清除尚遗留在疫源地内传播途径上的病原体(或传播媒介)。
消毒处理包括消毒、杀虫、灭鼠和染疫动物的处理。消毒方法主要分为物理消毒法和化学消毒法。物理消毒法包括热消毒法、火烧、煮沸、干热空气、高压蒸汽消毒和紫外线消毒法等。使用化学消毒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保证一定的消毒时间;(2)保持一定的温度;(3)化学消毒剂与微生物直接接触。凝固蛋白类的化学剂有酚(石炭酸)、甲酚及其衍生物、醇、酸等;溶解蛋白类的化学消毒剂有氢氧化钠、石灰等;氧化蛋白类的化学消毒剂有漂白粉、氯氨、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我国常用的季胺盐类消毒剂有新吉尔灭、消毒宁、消毒净等。此外,还有福尔马林、戊二醛、环氧乙烷、洗必泰等。
为了加强消毒处理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本条规定有以下四个含义:
(一)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消毒处理由发生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消毒处理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处理;
(四)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强制进行。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