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有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一、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对农牧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在家畜家禽传染病预防和扑灭工作中的职责也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主管全国的畜禽防治工作;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
2.组织实施防疫规章制度的防疫计划,加强基层畜禽防疫机构检疫,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
3.家畜出售前,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检疫,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
4.屠宰场、肉类联合厂的家禽防疫机构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进行监督;
5.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家禽传染病,当地畜禽机构必须立即查明疫源,采取扑灭措施,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划定疫区,报同级政府发布封锁令;
6.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农牧部门必须及时通知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措施;
7.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及其产品,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二、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的传染病防治管理。
本条第二款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家畜家禽的检疫作了特别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将野生动物中的某种自然疫源性传染病带入人群,造成人间该病的流行。
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主要有旱獭、黄鼠及其他野鼠等。利用野生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或进行其他用处时,首先必须将所选的野生动物送交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当确认系为健康野生动物后方可引入,否则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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