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指为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是人格的一部分,是社会对其有关道德、才干、素质、作风、形象等的总括性评价,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即使是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也同样有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不能受到侮辱。
名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法定性。名誉权作为一项民事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二是人身专有性。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公民或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离开特定的人身就无所谓名誉权的侵害。
三是与财产相关联性。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由此影响到公民、法人的财产得失。同时,因为名誉受损害,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就会影响其被招聘、晋级、提职等,这也不可避免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它与财产是密切相关的。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是宣扬他人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二是侮辱。侮辱是指行为人用丑恶的言论或举动对他人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或不堪入目的羞辱,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
三是诽谤。即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故意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来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无论是宣扬他人隐私,还是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人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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