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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

刘志军案上午在京宣判 多名警察引导囚车驶入二中院

日期:2013-07-0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今天(8日)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早上6点45分左右,押送刘志军的囚车在多名警察的引导下驶入法院。

6月9日刘志军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当天并没有宣判,按照惯例之后择期宣判的地点也应该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距离6月9日刘志军庭审到现在,近一个月的时间了,据记者了解,当天庭审进行的比较顺利,早上8点开始,中午12点多休庭,检方指控被告人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邵丽萍等11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财务共计人民币6460.54万元,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刘志军在庭审现场对所涉的罪名无异议。

据记者了解,三个半小时庭审过程中,刘志军一直都是站着受审,只是因为身体原因偶尔会双手扶着桌子,从始至终刘志军的态度都是比较坦然的,认罪态度也是比较诚恳,刘志军在庭审环节中做了近十分钟的辩护陈述,辩护陈述中也是几度流泪,称没有为中国梦贡献力量。

在庭审中,刘志军辩护律师对6000多万中最大的一项为4900万元提出了异议,辩护律师认为这其中490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即便辩护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做最轻辩护是刘志军提出的,也是刘志军本人的意见,而且刘志军从没有让律师保证自己不死。至于法庭是否会从轻还需要等最后的宣判,也就是今天最终的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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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今天上午在京开庭审理下午或召开新闻发布会

今天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现场媒体记者报道,早上5时50分许,法院西门已停有近10辆警车。6时15分许,押送刘志军的囚车在多名警察的引导下驶入法院,共有七八辆小型警车(平时押送被告人的多为依维柯警车,仅两三辆警车押送)。8时30分,法庭开庭。上午10时许,第一次休庭。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下午可能就该案庭审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仅有新华社、央视等6家媒体获准旁听。由于法庭内座位有限,现场有20余家媒体记者在审判服务大厅中等候。

4月10日提起公诉

4月10日,刘志军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刘志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贿赂数千万元

据悉,刘志军涉嫌收受的主要是5000余万元人民币,还有数十万美元、上百万港元以及欧元,所有金额折算成人民币约6000万元。

据媒体报道,刘志军所涉及的滥用职权主要是为民营企业主丁羽心(又名丁书苗)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从1997年至2010年,刘志军通过运作中标铁路工程项目、投资高铁相关产业、获取铁路车皮计划等方式,为丁羽心提供帮助,造成34亿元损失。

另外,刘志军还涉嫌收受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等10人贿赂共计1482万元;收受他人所送价值1334万余元的贵重物品。

曾让律师保其不死

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钱列阳作为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钱列阳之前,刘志军及家属曾经和高子程及戚晓红两名律师联系,希望由他们做辩护。但刘志军后来放弃了委托。对于解除委托的原因,高子程曾向媒体透露:“他让我保他不死,这个我保证不了。”他随后又补充:“后来他说组织上给他推荐了一个不收费的律师,他就用那个律师了。”

刘志军的辩护律师表示,将为其作罪轻辩护。


刘志军案性贿赂情节未被指控 法官吁性贿赂入刑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吴元中

在当前的行贿受贿现象中,“权色交易”成了与“权钱交易”并列的一种重要权力交易形式。但颇为遗憾的是,法律只规定了对“权钱交易”的惩罚,而对“权色交易”却听之任之。这种只用一条腿走路的方式,使得“权色交易”有恃无恐,极大泛滥而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以至于引起人们对法律正义的怀疑。尤其是,日前备受关注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有“性贿赂”情节而检方未对其提出指控,再度引发各界对“性贿赂”入刑话题的热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界定,仅仅限于收受和给予财物行为,而对“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收受、给予财物外的其他污染和亵渎权力的行为并不进行处置,显然是对以其他形式亵渎权力行为的放纵,是非常不妥的。

与我国把贿赂仅仅限于财物的做法不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涉及贿赂罪行的相关界定是,贿赂特征在于提供不正当好处。这里提到的“不正当好处”,意味着包括财产性贿赂和“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贿赂。用“好处”取代“财物”,就会使任何形式的权力交易都能受到有效禁止和追究,而不会像当前的刑法这样眼睁睁地对“性贿赂”无奈。所以,为最大限度地保持公权力的纯洁性,特别是为改变当前这种“性贿赂”猖獗而不能有效进行抑制的权力滥用局面,有必要参照反腐公约的规定,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而且,与性交易合法化的一些国家不同,我国不承认性交易的合法性,并一直致力于铲除“钱色交易”,政府也一贯用铁拳进行扫黄打非。无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卖淫嫖娼这种用当事者自己的钱财所发生的“钱色交易”,“权色交易”则由于滥用不属于自己的公权力而更没有正当性,性质更恶劣,危害更大,就更不应被允许。而且“钱色交易”主要是普通民众行为,而“权色交易”则是官员们利用职权进行的性交易。毫无疑问,对官员们的道德要求应当高于普通民众,才是正常的做法。

只有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进行法律修改,才能克服成文法的僵化性,使法律跟上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不是成为新时代的发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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