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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

盈科律师做客宁夏新闻广播《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栏目

日期:2017-05-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27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7年4月28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专栏第七期开播,节目特别邀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李海宁律师做客节目,解读民间借贷高额回报吸收存款的行为出借人怎么预防风险。

前 言

借款利率看收益更要看清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了巨大的风险,对于借款人借款所投入的项目,出借人要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了解风险及投资运营过程,做到不盲从、不轻信,不轻易将资金交给自己并不了解的借款人。在出借资金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民间借贷出借人应当熟悉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在对外出借款项时,要熟悉对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具体住址,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书写的名字和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不知道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以及具体住址,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给出借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造成一定困难。

二、民间借贷出借人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

借款人向其他人借款往往是因为解决暂时困难,出借人则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获取一定收益,收益是否合理、出借资金是否安全,出借人要理性分析,要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借款目的、借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用借款金额所投资项目的收益状况、市场行情,不要一味的追求高额收益而忽视了借款本身的风险,造成“鸡飞蛋打”的后果。

三、理性分析借款利率,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

目前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民间借贷和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相关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率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回已支付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事实上,现在的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仍有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借款利率已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则要冲抵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仍然出借的,根据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行为是无效的,出借人要承担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四、民间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行为大多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借款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有的只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比较简单,部分个人之间的借条对借款期限、利率未作约定,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民间借贷对借款利率未作约定的,借款人主张借款期间利率的,法律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可以依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法律关系上讲,借条仅反应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人收到借款应当再向出借人出具收款收据记载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情形。在生活中借款人通常出具借条后,如果借款金额不大,有些出借人则直接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借款人,在生活中还经常发生由出借人委托第三方通过银行账户支付借款和收取还款的情形,以及借款人委托第三方账户领取借款的情形,如需要委托第三方支付借款或收取款项时,建议借贷双方以书面或短信方式确定借贷双方委托第三方付款或收款的事实,款项还清后出借人出具还款收据来消灭双方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五、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从事贷款业务,不能进行吸收存款。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如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将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随之出借人的资金也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综上,建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在对外借款时,要看收益、多了解、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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