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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不需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13-06-2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91次 [字体: ] 背景色: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这是《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权时所附加的一项义务,但这不同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 出 自己的主张,证明白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会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即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不需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视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在行政复议中,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这是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被申请人的举证能力比申请人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几乎没有举证能力。

《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目的,首先,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其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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